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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烟草商业系统宣传作品“量”增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4:19
  • 摘要

    此外,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内容也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此外,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内容也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襄阳烟草商业系统宣传作品“量”增长图
  •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电子烟产业链在生产制造、销售、许可、进口等各个环节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企业,未在中国获得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将不得进行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进口到中国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样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襄阳烟草商业系统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提高政治站位,站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加强企业软实力建设的高度,推动融媒体工作不断创新,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氛围。

  • 根据2010'>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在我国除了烟草等行业必须注册商标以外,其他行业可以不注册商标,但是只有通过核准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商标销售的商品主要是烟草和人用药品。这两类商品上市销售必须有,没有强制要求其他商品注册商标。

  • 多平台多渠道多样化的融媒体传播思路,带来襄阳烟草商业系统宣传作品“量”的增长。去年,襄阳烟草商业系统融媒体中心共发布宣传作品3500多篇,其中文字稿件1600多篇,图文类稿件1500多篇,各级平台新媒体类稿件400多篇。同时,宣传稿件实现从可读到可视、从静态到动态、从一维到多维的实时传播、多屏传播和立体传播。

  • 禁止为生产、运输、储存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提供烟草专用机械、注册商标标识、原料辅料等。

  • 为防止经销商等“打擦边球”,《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又禁止了两种行为:一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二是烟草厂商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在中国,目前除了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使用人对该商标就不享有专用权,别人如果使用你这个商标的话,是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而且未注册的商标可能被他人抢注,一旦你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你再使用就有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所以,创业的第一件事应该是注册商标。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自2018年《关于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意见》出台以来,各行各业聚焦媒体融合发展各项工作,树立“大宣传”理念,推进宣传工作提质增效。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将融媒体中心建设列入全省烟草商业系统2022年重点工作。在此背景下,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积极探索融媒体中心的建设、运营,构建“1+4+X”媒体融合发展新格局,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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