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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28:01
  • 摘要

    一年来,我们积极讲好商标审查品牌故事,首次编撰出版《商标注册和审查知识一百问》,以34万字篇幅、通过16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向广大市场主体清晰准确地传播商标业务基础信息和理论知识。扎实做好以“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广州老字号企业商标保护运用调研座谈暨培训交流会”,在河源、惠州等地开展公益线上宣讲课,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织开展“广州市地理标志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活动”“最美骑楼——岭南公共资源商标品牌保护论坛”等大型商标品牌培训宣讲,线上线下参与人数超过6万人次,营造起区域品牌发展良好氛围。

  • 一年来,我们积极讲好商标审查品牌故事,首次编撰出版《商标注册和审查知识一百问》,以34万字篇幅、通过16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向广大市场主体清晰准确地传播商标业务基础信息和理论知识。扎实做好以“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广州老字号企业商标保护运用调研座谈暨培训交流会”,在河源、惠州等地开展公益线上宣讲课,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织开展“广州市地理标志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活动”“最美骑楼——岭南公共资源商标品牌保护论坛”等大型商标品牌培训宣讲,线上线下参与人数超过6万人次,营造起区域品牌发展良好氛围。

    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图
  • 其三,容易出现较多近似的商标。由于属于普通注册商标,商标局的审查员,会严格限制普通注册的垄断性和排他性,会比较容易出现较多近似商标被同行打“擦边球”式的申请注册,即使在维权诉讼中,法院在侵权认定时也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不像驰名商标保护推定效力那么强。

  • 《商标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商业活动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93年、2001年、2013'>2013年、2019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改。相信本次修改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当前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商标移转制度的设立、商标审查程序的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定,将社会关注的商标领域热点难点问题都纳入此次修改。

  • 1月9日下午,“商标注册审查与运用保护”专场活动成功举办,活动围绕商标注册受理便利化与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热点话题展开深入讨论。

  •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聚焦商标审查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商标权保护的需求,有效的激发了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商标制度建设。

  •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审查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相结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7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开发与服务中心)主任刘建新在“商标品牌价值与全球化保护策略”分论坛致辞中指出,商标品牌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是新时代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做好新时期商标品牌工作,强化商标品牌保护意义重大。

  • 商标的公告期为三个月,自初步审批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批结果表示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此期间没有异议的,应当正式批准商标注册,并签发注册通知书和商标证书。商标异议程序的建立,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商标审查中的错误,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一个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消除权利冲突的发生。除了随后的失效外,撤销商标的三年、十年的续签监督和维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的原则,一旦与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纠纷,先申请的企业将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建立申请日期非常重要,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日期为准。下一步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需要强调的是,经商标局初审批准的商标,只有在公告发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登记。

  • 广东科技报讯(记者刘肖勇通讯员李松雨)为向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献礼,由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编写,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主编的《商标注册和审查知识一百问》正式出版。

  •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最高院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商标跨类保护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法院可以根据个案事实审查是否有必要对商标驰名性做出认定。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除审查商标知名度证据外,应考虑商品的关联度,以“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可能性”为前提,以致使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基础。虽然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无限度的“跨商品类别保护”或“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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