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比亚迪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

比亚迪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24:40
  • 摘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从事网约车营运但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情形,对被侵权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从事网约车营运但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情形,对被侵权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比亚迪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图
  •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1月8日,比亚迪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企查查APP显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维士玛科技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1枚“仰望”商标,国际分类为运输'>运输工具,这枚商标申请于2021年10月。此外,近日,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仰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何志奇,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等。

  • 根据上海市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上海市户籍并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如被侵权人无法提交前述证明,则属于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情形,对被侵权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 11月8日,比亚迪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企查查APP显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维士玛科技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1枚“仰望”商标,国际分类为运输'>运输工具,这枚商标申请于2021年10月。此外,近日,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仰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何志奇,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等。

  • 财联社11月9日电,比亚迪11月8日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天眼查App显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维士玛科技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1枚“仰望”商标,国际分类为运输'>运输工具,这枚商标申请于2021年10月。此外,近日,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仰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何志奇,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等。

  • 【比亚迪已成功注册仰望商标已成立仰望汽车销售公司】11月9日|比亚迪11月8日正式公布旗下高端汽车品牌,并定名“仰望”。天眼查App显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维士玛科技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1枚“仰望”商标,国际分类为运输'>运输工具,这枚商标申请于2021年10月。此外,近日,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仰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何志奇,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等。

  • 近三年来,惠州市两级法院每年新收商标权案件平均增幅,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增幅达60%,权利人普遍存在对经济损失举证困难的问题。

  • 近三年来,惠州市两级法院每年新收商标权案件平均增幅30.5%,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增幅达60%,权利人普遍存在对经济损失举证困难的问题。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市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上海市户籍并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但裴某金未提交前述证明,属于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情形。综上,裴某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某金的再审申请。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