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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商标制度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18:09
  • 摘要

    在商品上可以不使用商标,是否使用商标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做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在商品上可以不使用商标,是否使用商标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做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泰国商标制度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图
  • 泰国商标制度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因此应在品牌进入泰国市场前,先行申请商标注册,以降低第三人抢先注册商标的机会。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指南》的解读,所谓“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在其主营业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损其在主营业务、核心品牌上已经形成的商誉。所谓“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主要考虑到实际商业活动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从商业策划到实际宣传、推广、投入市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部分市场主体有提前布局商标注册、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侵犯在先权益的需求,故允许申请人适量申请相关商标[1]。

  • 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不一定要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是否使用商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在前述“艾默生”案件中,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评价落脚点在于商标囤积牟利,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显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调整的内容。从目前第二十二条所列明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情形来看,第(四)项的的驰名商标抢注、代理人抢注、损害在先权利/权益行为并没有明显比第(一)至第(三)项的囤积商标、申请损害国家利益商标、申请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更强,但按目前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第(一)至第(三)项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并不能起诉求偿,这似乎在条款设置上存在不平衡、不合理。

  •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商标法对极少数商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办法。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规定了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其经营者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其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是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

  • 2022年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体育大年,前有万众瞩目的北京冬奥会,后有卡塔尔世界杯年尾压轴。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加强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著名球星姓名在内的世界杯热词、标志的保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12]

  • 2003'>2003年国家取消了有关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后,商标代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准入标准放低,商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严重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商标法修正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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