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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每年或每两年就商标的实际使用制作一次证据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08:58
  • 摘要

    我们建议,商标注册人每年或每两年就商标的实际使用制作一次证据,这种实际使用,应尽量考虑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结合,且商品实际进入交易流通过程。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就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交易制作公证文书,比如在市场实际购买商品,或者在合同、发货单、收货单等交易文书上标注注册商标,前述合同或收货单上要有交易双方的签章,并保留相关交易文书原件。如果是保留工厂、仓储、门店中生产、存储、销售产品的照片或录像,也建议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方式保留。如果是服务类商标,应考虑公证机关以公证方式保留服务场所使用注册商标的照片或录像。公证证据的真实性有保证,证据形成时间也明确。

  • 我们建议,商标注册人每年或每两年就商标的实际使用制作一次证据,这种实际使用,应尽量考虑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结合,且商品实际进入交易流通过程。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就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交易制作公证文书,比如在市场实际购买商品,或者在合同、发货单、收货单等交易文书上标注注册商标,前述合同或收货单上要有交易双方的签章,并保留相关交易文书原件。如果是保留工厂、仓储、门店中生产、存储、销售产品的照片或录像,也建议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方式保留。如果是服务类商标,应考虑公证机关以公证方式保留服务场所使用注册商标的照片或录像。公证证据的真实性有保证,证据形成时间也明确。

    商标注册人每年或每两年就商标的实际使用制作一次证据图
  • 此种行为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本文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加工、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认为:1.被告人陈某勇与网络经销商苏某乙并非市场流通、货物交易过程中的买卖关系,陈某勇为苏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进行了犯意授意,并对商标及商品种类的制造确定及资金支持提供了帮助;2.陈某勇收到假冒商标的洁具后,将其用于工程项目中并非“买假用假”,并非商品流通环节中的购买者、使用者,而是指使苏某乙制造完成后再销售给消费者,是苏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判决被告人陈某勇无罪。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因工程施工使用的需要,经帅某甲向网络经销商苏某乙提出购买假冒品牌商标的商品并达成合意,通过询价、选样、订货、支付定金、验货、提货等环节,购入并在施工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苏某乙与陈某勇之间,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市场流通、货物交易过程中的卖方和买方的关系,苏某乙制假卖假,陈某勇买假用假,陈某勇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定罪处罚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勇无罪。

  • 本基金拟通过扩募发售募集资金,认购中金公司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最终投资于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江门市和重庆市的三个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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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计划就上述关联交易分别与各关联方签署相关的《供货协议》《能源动力供应协议》《物流运输协议》《仓储服务协议》《房产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协议》《写字楼租赁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米尔动力)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其使用公司持有的2个商标,许可期限为3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同日公告称,拟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共同投资建设“神驰机电智能终端智造基地项目”,投资金额13亿元。经对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3.1.1条,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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