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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2030万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03:12
  • 摘要

    中创新航称,已收到福州中院就宁德时代起诉其专利侵权的一审判决书。此项判决针对“正极极片及电池”专利(专利号),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总计2030万元。法院还要求中创新航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宁德时代此前要求的索赔金额为3050万元。

  • 中创新航称,已收到福州中院就宁德时代起诉其专利侵权的一审判决书。此项判决针对“正极极片及电池”专利(专利号),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总计2030万元。法院还要求中创新航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宁德时代此前要求的索赔金额为3050万元。

    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2030万元图
  • 根据福州中院判决:中创新航应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专利号)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万元,赔付合理支出万元。合计金额万元。

  • 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81003'>10039458.6)的产品;2、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3、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4、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的产品;

  • 根据福州中院判决:中创新航应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专利号)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万元,赔付合理支出万元。

  • 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在近两年多次正面交锋都以宁德时代占据上风。而与宁德时代渊源颇深的同城企业-宁德新能源近年来也频繁对外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近期发布的口头审理公告,宁德新能源专利号为201621116107.3,涉及一种卷绕式二次电芯的实用新型专利将接受新一轮的无效挑战,而该案为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法院立案的关于麦克赛尔侵犯宁德新能源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涉诉专利,且在2021年曾经历过麦克赛尔的无效请求,该案被全部维持有效。此次由深圳市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案再度提出无效请求,背后的原因不得而知。

  • 2月21日晚间,港股上市电池公司中创新航连发两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2月21日收到福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针对宁德时代起诉公司侵权的纠纷,福州中院做出民事判决,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号为以及专利号为的产品,并就这两项侵权分别支付赔偿万元和2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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