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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4:16
  • 摘要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按法理学解释,这里的“相关公众”应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有关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按法理学解释,这里的“相关公众”应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有关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其一,抗辩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虽然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暗示性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相关公众该种“认识”的得出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因此暗示性商标仍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性。

  • 因此,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提供者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 ⑫ 至于相关公众的概念,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 结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6.支持南阳市牧原集团、防爆电器、光电产品等企业,开展驰名商标申报工作,加强服务、指导并优先审核、优先推荐,指导南阳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通过。

  •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产业电商是指企业间在线化的方式进行信息撮合和交易的商业模式,是产业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提供大宗商品贸易服务的大宗电商、提供企业非生产性物料(MRO)及生产性资料(BOM)服务的工业品电商、提供消费品在线批发的批发电商、提供办公用品、商务服务等的企业采购电商以及相关服务商等业态。

  • 所谓暗示性商标是指商标标志的所传递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并非直接联系,相关公众需要通过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标志所传递的含义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建立联系[1]。

  • 其一,相关公众看到商标标志的第一认知。如果相关公众获取商品或服务特点的信息所需要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的程度(以下简称联想程度)越高,则该商标标志越可能是暗示性的,而非描述性的。

  • 2002'>2002年《司法解释》第1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在我国,除药品、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零售或者批发服务开放了商标注册外,其他商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其他商品销售服务)并未开放商标注册,在这些其他商品销售服务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也不可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另外,如果自己并未实际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项目,仅以防御为目的,或者以抢占为目的,注册第35类服务上的商标,很可能会因为商标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从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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