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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29:54
  • 摘要

    常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且可接受准确无误的商品相关来源信息。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可分为三个方面:

  • 常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且可接受准确无误的商品相关来源信息。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可分为三个方面: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图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时,即使合作失败,商标注册人仍拥有商标权,在独占许可时间到来时,注册人仍可重新获得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会小很多,相应的,允许投资的企业承担大部分风险。而且如果用户进行宣传,商标会增值,比如王老吉。

  •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但是,如果商标权人自己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则不仅使法律授予的权利虚置,商标的价值无从实现,而且阻碍了他人的使用,影响正常的市场'>市场竞争。

  •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权利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 商标注册能够保护的一些权利是比较有限的,所以我们最好进行版权登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所有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商独占第、排他使用商标的权利。简单地讲就是你拥有商标的该有的权利(使用权,许可使用权,独占权,禁止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生产、加工、制造等地方利用商标。

  • 2.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则应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依法得到保护。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优先的原则,对一个还没被注册过的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即便你是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注册,这个商标被其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了,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你也就失去了使用这个商标的使用权。

  • 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使用权转让。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为股份独占许可,注册商标仅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按照约定不得由注册商标使用,但注册商标虽不享有商标使用权,但仍享有其他权利。

  • 其次,著作权采用的是“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权利”的保护方式,也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需要公开发表,也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著作权就自动产生;而商标权是需要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进行公告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

  • 〖提示〗解决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时,应当对在先使用商标之影响力进行判定,以供审判机关判断正当使用的准确性。

  • 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现行的商标制度为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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