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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8:20
  • 摘要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州市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928861号“水粮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州市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928861号“水粮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图
  •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瓶装五粮原浆白酒10件共60瓶,根据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五粮原浆白酒使用的商标“五粮原浆”侵犯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原浆”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平昌县某某商行销售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酒48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酒29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青花郎”酒12瓶,涉案金额共计165240元,其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当事人苟某某销售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44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90瓶,其违法经营额达194880元,其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廷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中,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获益较小,未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在此案件中并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上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邓廷健因存在主观过错,故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应当是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显示邓廷健知假售假的主观恶意明显,但鉴于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仅为3件,销售金额共计1,247元,故本案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本院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2022年8月16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号保利中心商业裙楼北栋1-16/1-17号商铺的红谷滩区圣达烟酒茶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茶行内共发现九瓶52度500mL瓶装“五粮液”白酒。经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0.882万元。由于查处及时,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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