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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河社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时也以违反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7:00
  • 摘要

    除此之外,明河社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时也以违反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作为依据之一,和完美世界“葵花宝典”商标案一样,国知局没有支持这项主张,提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诉争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 除此之外,明河社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时也以违反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作为依据之一,和完美世界“葵花宝典”商标案一样,国知局没有支持这项主张,提出,“200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诉争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明河社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时也以违反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图
  • 本案中,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在诉争商标已经违反200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使其获得可注册性。

  • 其三,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具有文化指称意义的姓名不得注册和使用为商标,公众人物姓名代表公共利益,划入公共领域的范畴,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商标化。

  •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闻报道、文化教育中都提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市场行为中也设立了许多对应的知识产权门槛,比如淘宝、天猫、京东等入驻需要已经提交申请的商标或已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将丢失以上渠道。

  • 19.诉争商标转让公告、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四季自造(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四季自造公司)申请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标志的百度百科信息、健德公司申请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标志的百度百科信息;

  • 诉争商标已注册14年之久,因属于未规范使用成语,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认定无效。目前来看,法院对于不规范词语的商标注册申请有从严掌握的趋势,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时应做好品牌风险评估。

  • 2.推进特色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品牌社会信誉度。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积极注册国际商标,重点打造商标品牌建设,着力提升品牌形象和价值。深入实施旅游兴疆战略,培育特色旅游品牌,助力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大力推进“文化润疆”,筑牢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 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时,应当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判断标准、参考因素和举证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避免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入市场环境,积极净化网络文化、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的出现。

  • 该类型的人物姓名不仅仅是个人身份的识别符号,很大程度上其已经升华为中华文化的符号指称,凝聚着公众的民族情感和美好寄托,原初的姓名已经从私人领域转化为公共领域,姓名附随的私人利益也转换公共利益。为此,任何人都无权将指称公共利益的符号霸占为私人利益,即使姓名权人及其继承人也无权将其注册为商标,这也正是《商标法》第10条将其归入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的因由。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读音上来说,“茶颜观色”是对成语“察言观色”的谐音使用,但,成语“察言观色”偏向中性词,从含义上来讲,“茶颜观色”并无任何贬损成语“察言观色”的意蕴,诉争商标对其文字的改动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文化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或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0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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