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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中国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东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5:51
  • 摘要

    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朱某某、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汉台区法院已于近日依法宣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李某赔偿销毁涉案物品所需费用6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8600元,二名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 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朱某某、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汉台区法院已于近日依法宣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李某赔偿销毁涉案物品所需费用6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8600元,二名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施耐德中国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东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图
  • 2022年12月8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赔偿销毁涉案物品所需费用6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8600元,二名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 2.5.4供应商按采购人统一零售指导价格、统一监管标准、安全、数量、质量等相关要求进行经营并接受河北省禄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经按采购人授权同意后,罩棚形包、商标品牌可使用双方的LOGO和商标标识,并可使用双方零售管理系统。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运营过程中,因供应商原因出现的对我方品牌造成的任何影响,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 供应商按采购人统一零售指导价格、统一监管标准、安全、数量、质量等相关要求进行经营并接受河北省禄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经按采购人授权同意后,罩棚形包、商标品牌可使用双方的LOGO和商标标识,并可使用双方零售管理系统。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运营过程中,因供应商原因出现的对我方品牌造成的任何影响,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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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入围单位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对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入围单位除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招标人取消其供应商入围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今后2年内的服务活动。

  • 在先案件调解之后,东恒公司虽然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但此后又在其网站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奇志浩天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展示有东恒公司的商品,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商品链接,在介绍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东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奇志浩天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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