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5:35
  • 摘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罚款。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罚款。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图
  •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 第八十五条【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商标使用是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积累商标商誉的重要手段。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合规要求企业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 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有“®”和无“®”有什么区别?使用注册商标时并未标注注册商标标志“®”能否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 如果被告仅是销售商,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且原告仅起诉销售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一般还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 2011年2月15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弘燕南一路的永辉超市山水文园店销售有外包装载明“特选舟山带鱼”的礼盒带鱼,该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其享有专用权的第50203'>020381号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文字,认为上述商品属于侵权商品。该协会将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辉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标注有“特选舟山带鱼”包装的礼盒带鱼商品并赔偿损失。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简称为销售侵权行为,是指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交付,或者为了转让、交付而进行广告、展示、进口、通过互联网进行提供的行为。

  • 在整个的知产体系下,两者关系最为密切也最为重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未注册知名商标提供反混同保护,而商标法偏重于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商业标记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不仅对假冒商标行为进行规制,而且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标记。此外,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知名商标),或在商品销售中以自己的商标取代相关商品的他人商标(即“反向假冒”行为),都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未注册商标的范围很广,“任何一个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成为商标”,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属于此类商业标志范围,且属于未注册商标。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