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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4:09
  • 摘要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图
  • 其次,如果姓名权人主张注册商标损害了《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那么司法上应当衡量在先权利诉求构成的两个要件:其一,此姓名非为第10条所指称的公众人物姓名;其二,此姓名符号指向了该自然人的身份。

  •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给予保护,并非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之外创设了新的权益。

  •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经侦局的一份通知。一份2010'>2010年2月21日下发的通知上说明,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 周金柱自己并不制作商标标识,他联系了一个叫“阿忠”的安徽人,购买各种商标标识。在“阿忠”手里,一套“鄂尔多斯”商标元,“恒源祥”“梦特娇”商标则是元一个。周金柱将商标转手给李清时,每套相应加价,“鄂尔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元至4元,“梦特娇”固定为每套4元。在周金柱的联系下,一个叫陆晋飞的人,为李清将“白坯衫”缝制上了商标标识,每套元。完成所有的制作工序后,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从浙江起运,运往郴州。

  • 一旦遇上想要使用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版权登记可以用来证明其创作完成的时间,这在证明“最先使用”方面是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以损害在先权利进行抗辩。故,有效的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被抢注后的补救措施之一。

  •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整体而言,商标的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主要看商标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果自己把握不准的话,可以咨询32.cn知协的商标顾问,由专业人士给出建议,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 ​对此法院认为中饮公司受让获得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实际使用的苏打酒产品并不属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告超范围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中饮公司通过其股东的母亲批量申请“特斯拉”系列商标,被告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受让前述商标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均是为了掩饰前述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蓝石知产团队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蓝石律师的观点,蓝石知产团队成功为客户维持了商标注册。

  • 如“”品牌所属的云南橄清科技有限公司,在统计期内共申请注册了37枚商标,其中13枚商标标样均为其核心品牌“”,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10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4枚商标标样为其核心品牌对应的中英文组合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2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两个类别上;同时,该公司亦申请了5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2类、第33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三个类别上,该商标与其核心品牌“橄清”近似程度较高,云南橄清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在核心类别上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御。

  • 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法》第32条),表现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对在先正当使用行为发起非善意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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