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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惠“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05:00
  • 摘要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南京大惠“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图
  • 案件焦点在于“大牌档”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南京大牌档指证,各大权威字典、语料库均未收录“大牌档”一词,符合特征显著、便于识别的要求,所以南京大牌档拥有对此的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大牌档“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6]

  • 本案中的“大牌檔”“大牌档”为获得显著性商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 对于法院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京东仓储REIT的三处不动产,是重庆、武汉和廊坊的三处物流园区——京东重庆电子商务基地项目(中转配送中心)一期项目、京东商城亚洲1号仓储华中总部建设项目、京东亚洲一号廊坊经开物流园项目。它们都是国内物流仓储领域壁垒突出的高标准物流仓储项目。

  • 巢州大牌档则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

  • “大牌档”这一名称被全国众多餐饮企业所使用,如果它们并没有使用“南京大牌档”的商标图案,只是店名或企业名称中有“大牌档”字样,是否就涉及对南京大牌档的侵权?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仓储REIT的三处不动产,是重庆、武汉和廊坊的三处物流园区——重庆电子商务基地项目(中转配送中心)一期项目、商城亚洲1号仓储华中总部建设项目、亚洲一号廊坊经开物流园项目。它们都是国内物流仓储领域壁垒突出的高标准物流仓储项目。

  •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下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 起诉书显示,南京大惠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饭店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两者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当地法院认为,南京大惠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此外,法院还认为,南京大惠“的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这家公司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记者注意到,破产清算的是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但从商标来看,天府可乐的商标已经在天府可乐(重庆)饮品有限公司旗下,后者是一家成立约4年的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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