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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41:19
  • 摘要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图形商标近似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同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隔离比对、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应用却是见仁见智,标准各不相同。

  •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能成立;鉴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基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在本案中请求认定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

  • 法官解释称,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商标的在先使用会从四个方面考虑。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第二?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第三?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影响第四。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 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常常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从而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那么在卡斯特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只是在酒水单,就餐消费单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该案承办法官吴盈喆对此作出了解释?

  • 有专家解释:一方面,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倡按需注册。即根据产品线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准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来注册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2年以上。人民法院在起诉过程中继续侵权的,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两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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