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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的标准不能低于公告之日起的合理市场价格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16:22
  • 摘要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西宁市知识产权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市监函〔2022〕239号)要求,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本市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全面核查,形成《西宁市商标代理机构名册(不含律所)》,现予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西宁市知识产权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市监函〔2022〕239号)要求,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本市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全面核查,形成《西宁市商标代理机构名册(不含律所)》,现予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的标准不能低于公告之日起的合理市场价格图
  • 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的标准不能低于公告之日起的合理市场价格,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但是对于房屋的评估价格,又有很多的套路,一不小心就可能走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 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的标准不能低于公告之日起的合理市场价格,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但是对于房屋的评估价格,又有很多的套路,一不小心就可能走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案例介绍

  •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审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征收协议;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红线确定、放验线,指导开展征收土地面积测量、实物调查、价格评估(土地及房屋、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负责拟订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对已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指导、监督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农村拆迁的基本流程已经发生了变化,咱们老百姓只有了解征收,认识征收,从拆迁的流程入手,了解征收文件。土地是咱们的命根子,用好这5个文件,才能更好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2012)行他字第16号中明确提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国有土地,被拆迁人是可以就空的院落、空地主张拆迁补偿的。

  •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没有详细规定具体的补偿价格,所以,网上流传的那些2022年拆房赔偿价格表具体价格根本就不可信。

  •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商标代理职责和义务,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等行为。

  • 土地征收中土地批复尤其重要,土地管理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审批的相关权力,归于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就是为了完善土地批复的相关程序,保障咱们的权力!那么土地审批中都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呢?就常见的几种,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 征地拆迁中很容易发生矛盾、纠纷,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补偿不合理所引起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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