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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11:40
  • 摘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生产、销售带有“农垦九三”商标的食用油商品;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生产、销售带有“农垦九三”商标的食用油商品;

    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图
  • 2.由于“农垦九三”商标与九三公司的涉案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九三”,二者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共同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宋华兵与九三公司同处于黑龙江省,对九三公司的涉案商标理应知晓,但仍申请注册并授权他人在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宋华兵、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及出彩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九三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九三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九三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 九三公司补充提交了二审法院(2021)京行终1801号行政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公告、裁定,“农垦九三沃土”食用油销售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标于2018年6月21日前在“食用油”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宋华兵等具有恶意以及被诉侵权商品销售规模巨大。

  • 众所周知,商标国际分类包含45大类,包括34大类商品和11大类服务,包含10000多种商品和服务,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注册商标如果选择了某一类商品的保护,则只在该类中具有法律效力。“现购”商标必须通过商标管理局的审核,获得商标证书的R标准。由于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很多不了解商标注册的人很容易买到还处于初审公告、公开异议、复审阶段的商标。新时代专利商标代理每个申请均需经过代理人互审以及审核员双重审核,保证案件质量。

  • 第二,“农垦九三”系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九三”,二者核定和使用的商品均为“食用油”等,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足以导致混淆。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被诉侵权产品系农垦公司委托惠丰公司、出彩公司生产,由案外人北京四克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和正阳公司进行销售的。其中,宋华兵将“农垦九三”商标许可给农垦公司使用。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九三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注册商标仅受法律保护的类别范畴的保护。商标有45类,商品1-34种,服务35-45种,每类以下的许多小类。商标只能限于某一类别的商品,在这类商品中可以自由选择10个子类别,超过支付一定费用。许多企业不能只涉及一种商品。除了需要保护的行业类别外,附属产品行业也需要保护。类似的商标也应该作为防御性商标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因此,通常是多个类别一起应用。

  •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诉主要侵权行为是在“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该商标目前已被无效,不再是有效的注册商标,故已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 1.被诉主要侵权行为是在“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该商标目前已被无效,不再是有效的注册商标,故已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 第四,“九三”虽渊源于九三农场,但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在使用“农垦九三”时是作为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的,而不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宋华兵与九三公司同处黑龙江省,基于九三公司的大量宣传,宋华兵应当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其依然在相同的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主观上难谓善意;且如上所述,由于标识的近似性,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宋华兵的辩称不能成立,不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情形。

  • 商标一共有45个类别,1-34类是产品类别,35-45类是服务类别。每一个公司申请商标的话,一般至少要4个类别才能涵盖所需要保护的权益。如果条件允许,除了注册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最好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注册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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