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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8:03
  • 摘要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图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全部都是酒类,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7.申请流程简单:欧盟商标注册材料只需要商标图纸。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商标用途或服务项目)

  •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或者修改。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作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驳回申请3.初审公告后异议期3个月商标局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目前,其他不及其他特点的;

  • “憨半斤”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不差,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针对这一点进行突出答辩,使申请人的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利。

  •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类里有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和小项;申请人确定商标申请的类别及小项,因为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权的一个保护,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以类别的选择就非常重要。第三步商标查询检索:申请人确定好商标名称,在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检索,对查询的结果进行分析,判断需要申请的商标是否与结果里的商标构成近似等情形。上。第二,商标具有专有权《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及其他特点的;

  •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

  •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局审查认定,被异议的商标与“特斯拉”商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蘑菇繁殖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树木;自然花;植物种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予以驳回。

  •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共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536339号“井南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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