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

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5:06
  • 摘要

    本案亦不存在原告商标无效的情形,不过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此同样需做考虑。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能够在法院执行之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则即使之前败诉,仍可反败为胜。

  • 本案亦不存在原告商标无效的情形,不过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此同样需做考虑。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能够在法院执行之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则即使之前败诉,仍可反败为胜。

    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图
  • 擅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商标防御保护和监控服务、驰名著名商标认定、知识产权维权侵权诉讼。2022年荣膺“深圳优秀女律师”,处理过2000多起知名企业商标争议、商标诉讼案件,经办过朝阳CME、美的、唯品会、威妮华、康亦健等多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及华润、东呈、广汽等多起商标管理项目。

  • 2022年5月,大荔县人民法院被最高院指定为渭南市管辖第一审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法院后,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各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就是当事人的店铺或者公司的名称侵犯了他人注册的合法的商标权而被起诉至法院。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实践中,有些恶意注册的商标就可能面临难以依据我国《商标法》被宣告无效的法律窘境。这也是有些OEM中的国外委托方授权国内委托方使用的商标更具有正当性而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反而缺乏正当性的重要原因。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我国法院机械地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确实会导致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个案中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纠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高院对“STAHLWERK”案的裁判思路和理由恰好弥补了我国《商标法》中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规则中的缺陷,是值得肯定的。

  • 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此项分析都为重中之重,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如果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与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世界商标评论》WTR1000上榜律师,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从业16年,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以及多年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特别专注于涉外商标注册与保护,多年来代理大量国内外商标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确权维权、商标防御保护与监控、域名争议、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案件,熟悉和掌握全球200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制度与注册程序。长期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及国外企业“走进来”提供全方位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律服务

  • 不过,我国法院在两类不同情形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已经通过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侵权或者驳回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诉请的方式,缓和这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参见下文)

  • 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的办理效率,统一办案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8]和《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9]的理解与适用并附相关案例。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