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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德州扒鸡公司涉案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4:41
  • 摘要

    基于德州扒鸡公司涉案商标在扒鸡产品上的较高知名度,德香斋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德州扒鸡”标识,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德州扒鸡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被诉侵权产品与德州扒鸡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德香斋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德州扒鸡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 基于德州扒鸡公司涉案商标在扒鸡产品上的较高知名度,德香斋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德州扒鸡”标识,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德州扒鸡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被诉侵权产品与德州扒鸡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德香斋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德州扒鸡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基于德州扒鸡公司涉案商标图
  • 在与德州扒鸡的其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持有人德州扒鸡胜诉可是,印有德州,帕记字样的产品在市场上仍很常见

  • 本院认为,首先,德州扒鸡公司的涉案第159006号“德州DEZHOU”和第3892642号“德州扒鷄”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德州扒鸡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就他人在扒鸡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被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非禁止他人生产扒鸡产品,德香斋公司主张德州扒鸡公司滥用诉权,禁止他人生产扒鸡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 二审中,德香斋公司主张,“德州扒鸡"属于通用名称,其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并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德州扒鸡公司的产品存在显著区别,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不会发生混淆。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 注册商标是否被质押处理措施包括:(1)暂停转让,待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或解除质押之后再转让(2)双方仍签订转让合同,同时将质权人的同意作为后续履行的先决条件。(3)双方与质权人共同签订合同,就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及质权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相关知识点:交易结构审查补充--质押财产的转让主要是为核实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确保要转让的注册商标没有权利瑕疵,受让后能正常使用。这也就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适当“尽职”。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这是起码的,就像买卖一套房产要核实该房产是否真实存在、房东是否属实一样。

  • 德州扒鸡公司遂起诉天桥大润发公司销售、德香斋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德州扒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天桥大润发公司停止销售、德香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德州扒鸡公司“德州扒鸡”(第159006号、第38926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德香斋公司赔偿德州扒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3、德香斋公司、天桥大润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 简单来说,因“德州扒鸡”商标属于地理标志,德州扒鸡并不能完全阻止其他企业合理、正当使用“德州”、“扒鸡”字样。

  • 德香斋公司主张,德州系地名,“德州扒鸡”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德香斋公司作为成立于德州的企业,德州扒鸡公司无权禁止德香斋公司正当使用“德州扒鸡”标识,德州扒鸡公司滥用诉权,禁止他人生产扒鸡产品,涉嫌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德飨斋”“坤浩”商标及生产商、服务热线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没有侵害德州扒鸡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 德州扒鸡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书)中,将品牌优势作为公司的首要优势。不过,《》记者注意到,针对“德州扒鸡”商标,近年来,公司频频与同行发生商标纠纷;不仅如此,新零售时代,德州扒鸡的地位似已不复以往。

  • 裁判网显示,这些年来,关于德州扒鸡注册商标的裁判文书有20多份以德州扒鸡诉德州德香斋扒鸡食品'>食品有限公司案为例,德香斋在二审陈述中辩称,德州扒鸡是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形成的固定产品,且应认定为普通名称,但法院最终判定德香斋侵权

  • 如此一来,“德州扒鸡”品牌被德州扒鸡公司视为核心优势。不过。德州当地有众多扒鸡生产者,围绕着“德州扒鸡”系列商标,多年来,德州扒鸡公司与当地同行频频发生纠纷。

  • 德州扒鸡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书)中,将品牌优势作为公司的首要优势。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德州扒鸡”商标,近年来,公司频频与同行发生商标纠纷;不仅如此,新零售时代,德州扒鸡的地位似已不复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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