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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惠“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0:45
  • 摘要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南京大惠“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图
  • 案件焦点在于“大牌档”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南京大牌档指证,各大权威字典、语料库均未收录“大牌档”一词,符合特征显著、便于识别的要求,所以南京大牌档拥有对此的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大牌档“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6]

  • “大牌档”这一名称被全国众多餐饮企业所使用,如果它们并没有使用“南京大牌档”的商标图案,只是店名或企业名称中有“大牌档”字样,是否就涉及对南京大牌档的侵权?

  • 巢州大牌档则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

  • 对于法院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当地法院认为,南京大惠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此外,法院还认为,南京大惠“的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这家公司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下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 其中“汕头大牌档”就因侵害了“大牌档”商标专用权,被判赔8万元。并被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大牌档”或“大牌檔”字样。

  •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判决书下达后,“合淝大牌档”连锁餐厅负责人之一、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先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淝大牌档’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已经营八年多,各种证照均齐全,现在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饭店名字里含有‘大牌档’这三个字,对此我们感到不能接受。”

  • 本案中的“大牌檔”“大牌档”为获得显著性商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 “大牌档”这词源于香港,在流入广州后叫“大排档”,这个词语十分通俗普遍,成功注册商标就很不合理!更不用说是拿来维权。

  • 这个可能很大一部分人在商标取名的时候会想到的,但也有很多人因此走入误区,这个借鉴不是模仿,不是打擦边球傍大牌,如果一味地模仿除了被贴上山寨的标签,其他对于你的品牌发展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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