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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具有使用与禁止他人使用两项权能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25:59
  • 摘要

    假冒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是指在销售非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时,非法全部仿制或部分仿制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 假冒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是指在销售非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时,非法全部仿制或部分仿制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具有使用与禁止他人使用两项权能图
  •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原使用范围”中的“原”指的是哪个时间点。商标专用权具有使用与禁止他人使用两项权能。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日至核准注册期日期间,商标权人即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无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在商标申请日至核准注册日之间,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自商标核准注册日起,商标权人就取得了完整的商标权,他人应当停止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他人的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一般认为,该“原”时间点为后注册商标的初步审查公告日,初步审查公告日之日起,在先使用人应当知晓注册商标的申请或使用的事实。

  • 比如,在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入世以来我国大量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得到司法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味保护国内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反而不利于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少因涉外定牌加工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各种因素导致的商标权属争议有一定关联,比如,一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排除是借助于先申请原则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便利而意外获得,又因时间久远而难以被宣告无效,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就可能缺乏积极保护的主观意愿。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志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

  • 原则上,商标一旦注册,其注册人使用该标识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对于该商标的注册存在争议,应当先行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针对该商标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但有两个例外,第一种是商标权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包括:超出注册商标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或者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以及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如果这种不规范使用的商标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则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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