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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25:38
  • 摘要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实践中,有些恶意注册的商标就可能面临难以依据我国《商标法》被宣告无效的法律窘境。这也是有些OEM中的国外委托方授权国内委托方使用的商标更具有正当性而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反而缺乏正当性的重要原因。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我国法院机械地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确实会导致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个案中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纠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高院对“STAHLWERK”案的裁判思路和理由恰好弥补了我国《商标法》中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规则中的缺陷,是值得肯定的。

  • 众所周知,商标国际分类包含45大类,包括34大类商品和11大类服务,包含10000多种商品和服务,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注册商标如果选择了某一类商品的保护,则只在该类中具有法律效力。“现购”商标必须通过商标管理'>管理局的审核,获得商标证书的R标准。由于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很多不了解商标注册的人很容易买到还处于初审公告、公开异议、复审阶段的商标。新时代专利商标代理每个申请均需经过代理人互审以及审核员双重审核,保证案件质量。

  • 不过,我国法院在两类不同情形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已经通过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侵权或者驳回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诉请的方式,缓和这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参见下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比如,假如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商标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这时是否应该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呢?如果法院判定商标权人停止侵权,支持在先权利人禁止该商标权人的使用,岂不是等同于废止了该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法》规定的“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限制,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相反,如果法院不判定商标权人停止侵权,允许该商标继续使用,那么,有关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比如,姓名权)的判决,又具有多少实际意义呢?因此,这无疑是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令人困惑的问题,而且这样的问题已经在实际的案件中凸显出来。

  • 3.英文成汉语拼音排列不同或个别字母不同或大小写不同构成近似侵权,这类案件被侵权方的注册商标往往是英文诚汉语拼音。往往只有细微差别,一般也会认定其近似侵权。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侵权人可以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货物。专门生产侵权商品的伪造商标和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金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人民法院不再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给予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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