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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成律师: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14:15
  • 摘要

    案件审理过程中,超成律所委派律师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有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且,存在公开在先的现有设计公开了原告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被告采用的实为现有设计而非原告外观设计专利。

  • 案件审理过程中,超成律所委派律师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有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且,存在公开在先的现有设计公开了原告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被告采用的实为现有设计而非原告外观设计专利。

    超成律师: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图
  • 该案件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也是关键。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采取此次维权行动,一方面对仍在侵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警告,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超成律所律师经过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证据,先后在广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免除责任的情况是指;善意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提议销售或销售未经其许可制造和销售的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

  •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分别进行了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两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师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本案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最终,广州知产法院接受了超成律师主张的观点,经法官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同意调解结案,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 超成律师通过申请行政执法、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证据,并对侵权人明知故犯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先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即使腾达公司没有全面实施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但实际上涉案的方法专利已经被侵权产品固定在硬件设备中。设备制造者通过技术操作将方法专利的步骤、流程实际固化在特定的设备中,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没有侵权意图的终端用户仅仅是触发了软件的自动执行,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应当是固化方法专利的设备制造者。本案是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在现有司法裁判规则不足,法院结合技术环境的特征发现侵权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创设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原则,以直接侵权理论判定了腾达公司的侵权行为。

  • 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所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专利侵权判定应当贯彻“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行为本身或者其结果再现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当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时,往往难以确定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主体,或者与“全面覆盖”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施主体因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而被排除在侵权主体范围之外。本案中,共同实现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是设备制造者和和不具备侵权故意的终端用户。

  • 在李某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所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的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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