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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09:38
  • 摘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图
  • 该公司列明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上运输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租赁;无船承运业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煤炭及制品销售(无储存);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中国贸促会发布的第三季度外贸形势调研报告显示,高附加值行业出口利润增长幅度大,例如: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运输设备、造纸和纸制品、专用设备制造、汽车等行业外贸增长动力较足。

  • “皇饭儿”系某酒楼在餐饮服务上核心品牌,却被某粮油公司注册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在某酒楼提出无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某粮油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某酒楼遂委托超成律所作为第三人代理方参与该案,在诉讼阶段,超成律师充分阐述“皇饭儿”作为百年老字号在餐饮服务上的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谷类制品”等商品与餐饮服务在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上的高度关联,并递交了某粮油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均为某酒楼供应商的材料,证明某粮油公司理应知晓“皇饭儿”品牌,其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

  • 3.在有效期内经营场地内开展销售汽车的,应当使用商标;应当使用名称,并标明场地的类型、面积和使用期限。5.对未注册的汽车、厂房、仓库、机械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及其运行、维护、保养、鉴定等方面经营活动的审批由商标局负责具体实施。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设立、变更、转让、消防许可。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8、: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使

  • 第一,在我市参保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 超成律师指出,某粮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商品包括“米,谷类制品”等,而某酒楼在先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餐饮类服务上,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且“米,谷类制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材料,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相同商标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持续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前述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为证明前述主张,超成律师还递交了数个认定第30类商品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决书。

  • 我省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有: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上22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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