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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9:39
  • 摘要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某彩妆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某彩妆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图
  • 原告A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

  • 4、菲律宾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 某彩妆商行产品售价远低于原告权利商标系列产品售价,且原告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认。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又称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

  • 北青报记者查询天眼查App显示,目前,“行程卡”及相关商标申请均已被驳回。其中,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20年8月申请的运输贮藏类“行程卡”商标,当前已为无效状态;自然人陈某在去年1月份申请的科学仪器'>科学仪器类“通信行程卡”商标,于去年6月被驳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去年12月申请的6枚“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科学仪器、网站服务等,也于今年5月、6月相继被驳回。

  •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

  • 据了解,已经有机构和个人早就想要将“行程卡”“绿码”抢注成商标,但2020年后申请的均被驳回。其中,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20年8月申请的运输贮藏类“行程卡”商标,当前已为无效状态;自然人陈某在去年1月份申请的科学仪器'>科学仪器类“通信行程卡”商标,于去年6月被驳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去年12月申请的6枚“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科学仪器、网站服务等,也于今年5月、6月相继被驳回。

  • 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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