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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6:07
  • 摘要

    二、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 二、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图
  • 201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本院仅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予以评述。

  •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一)授权商标对应的产品、收入及其占比,是否存在塑料镜头和摄像模组等主要产品使用授权商标仅有玻塑混合镜头等少量产品使用自有商标的情形;

  • 为此,桃农协会以某塑料制品厂侵害“陽山”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塑料制品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 两大类非接触式连续喷码机较以前的印刷设备和技术相比,至少有以下几个共同的优点:()字符大小可调:字体宽度、高度均有合适的范围可调节,也可任意加粗字体。(2)喷印行数可调:喷印行数在—4行可调,并可任意搭配。(3)应用领域广泛:能与任何生产线匹配。可在塑料、玻璃、纸张、木材、橡胶、金属等多种材料、不同形体的表面喷印商标,出厂日期、说明、批号等。(4)满足特殊需求:用隐形墨水喷印,将隐形信息或防伪识别符很好地喷印于产品上。

  • 严格讲,不能当做A级防火材料使用石墨聚苯板,石墨聚苯板也是改性聚苯板的一种,当然不在本文的A级防火材料之列,属于B级保温材料,石墨聚苯板是在普通EPS板的生产过程中,加入一定比例的石墨由于产品是分仓热固改性泡沫塑料,市场上称之为“热固改性聚苯板”或“热固分仓改性聚苯板”,某企业注册商标称之为“真金板”。

  • 庭审现场,法官表示,涉案商标经阳山桃农协会及其协会内桃农的长期使用,曾多次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在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包装材料仅用于水蜜桃产品上,被控侵权产品的“阳山”文字与权利商标“图片”读音、字体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外,某塑料制品厂明知自己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仍故意生产并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了协会及广大桃农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阳山水蜜桃的品牌声誉。因此,惠山法院依法判决某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人民币6万元。

  • 彼时,百事将300ml迷你瓶装原味可乐进行了包装调整。“无瓶标”减少了瓶身塑料标签及瓶盖上的油墨印刷,作为替代的是浮雕式的品牌商标及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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