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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之后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0:33
  • 摘要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之后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之前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且书中的相关表述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之后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之前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且书中的相关表述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之后图
  •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出版社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书店停止商标侵权;二、某出版社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三、某出版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判决后,四川某出版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一、某出版社公司、某书店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某出版社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三、某出版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万元。

  • 目前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已向几十家出版社发出律师函,其中11家被告上法庭,侵权出版社主要是因为使用了属于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注册的商标“十万个为什么”。四川天地出版社终审败诉,安徽科技出版社、云南教育出版社、华夏出版社皆在一审中败诉。另有三起案件一审开庭,剩余四起案件正在诉讼中。

  • 《十万个为什么》于1961年由少年儿童出版社首次出版,持续出版至今,屡获奖项,知名度颇高。2019年1月27日,由少年儿童出版社改制成立的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获得“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上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 冯杰表示,官司还要继续打。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将“十万个为什么”注册商标作为经典案例,已经写入国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我们对承认侵权愿意主动下架(侵权图书)的出版社,会在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相互讨论彼此的利益关切,对不承认侵权并且拒绝下架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则选择拿起法律武器。

  • 上海普陀法院表示,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具体图书名称本身具有个性化可能,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如将图书、游戏、电影等名称注册为商标。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涉案图书名称、图书封面、销售图片及描述中均使用了“十万个为什么”字样。书中有“《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本”等表述。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之后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之前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且书中的相关表述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并非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同时综合考虑少年儿童出版社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等情形,法院认定“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图书名称,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天地出版社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 于是,少年儿童出版社将天地出版社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张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此,天地出版社辩称,“十万个为什么”是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且其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也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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