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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48:46
  • 摘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商标一、二“盼盼宜达”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防腐剂、防腐蚀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染料、颜料、食用色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商标一、二“盼盼宜达”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防腐剂、防腐蚀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染料、颜料、食用色素'>食用色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图
  • 第43557496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冻;冬菇;豆腐”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书和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罐头”商品上,未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具有欺骗性的描述,不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但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质量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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