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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成律师: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26:52
  • 摘要

    超成律师指出,某粮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商品包括“米,谷类制品”等,而某酒楼在先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餐饮类服务上,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且“米,谷类制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材料,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相同商标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持续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前述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为证明前述主张,超成律师还递交了数个认定第30类商品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决书。

  • 超成律师指出,某粮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商品包括“米,谷类制品”等,而某酒楼在先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餐饮类服务上,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且“米,谷类制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材料,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相同商标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持续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前述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为证明前述主张,超成律师还递交了数个认定第30类商品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决书。

    超成律师: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图
  • “皇饭儿”系某酒楼在餐饮服务上核心品牌,却被某粮油公司注册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在某酒楼提出无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某粮油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某酒楼遂委托超成律所作为第三人代理方参与该案,在诉讼阶段,超成律师充分阐述“皇饭儿”作为百年老字号在餐饮服务上的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谷类制品”等商品与餐饮服务在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上的高度关联,并递交了某粮油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均为某酒楼供应商的材料,证明某粮油公司理应知晓“皇饭儿”品牌,其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产褥期平衡膳食的食物构成可参照哺乳期妇女膳食宝塔所建议的各类食物推荐,种类应包括粮谷类、鱼类、瘦畜禽类、蛋类、蔬菜和水果类、豆类及其制品、奶类及其制品等,每天摄入的具体食物品种平均应达到20种以上,每周30种以上,各类食物摄入总量应控制在推荐范围内。

  • 产褥期平衡膳食的食物构成种类应包括粮谷类、鱼类、禽类、蛋类、蔬菜和水果类、豆类及其制品、奶类及其制品等,每天摄入的食物品种平均应达20种以上,每周30种以上,各类食物摄入总量控制在推荐范围内(具体见下表)。

  • 在商标申请布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还是说大米,在第30类的米,在第31类的谷类制品,两者因为销售对象、销售场所有重合,考虑到日常公众的认知水平,如果都使用“东方甄选”商标,即便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也是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生产厂商,或者厂商不同但两家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后,但是出于长远发展考虑和防御竞争对手恶意注册使用等考虑!注册时主要选择的类别就是29类,饮料等类别也一并注册。商标选择时主次要相结合例如你是做鱼肉等休闲食品的,免除后顾之忧,商标注册是分类别的在选择商标注册类别的时候你需要注意的是。你很有必要将30类,那时候当你发现被别人抢先注册后悔都晚了。主要在29类,很多人不知道,才能更加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品牌,千万不要等到主品类做好了,发展壮大了想要扩充产品品类的时候才去注册。2类谷类制品。所以,解决问题的难度和监管难度也很大。

  • 豆制品的必需氨基酸的组成和比例与动物蛋白相似,而且富含谷类蛋白缺乏的赖氨酸,是与谷类蛋白质互补的理想食品。另外,豆制品还含有丰富的钾、镁、B族维生素等,建议每人每天摄入30~50克大豆或相当量的豆制品。

  • 除了食品行业涵盖的众多分支机构外,业内人士还透露,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严重缺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布局,尤其是商标注册。食品行业是中国的一大行业,各类食品公司的数量也相当可观。为了实现良好的发展,注册一个好的商业品牌也非常重要。29类商标,腌制制品、鱼制品、干果、豆腐制品、油脂等;30类商标,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31类商标,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32类商标,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等;第三十三类是白酒、红酒、白酒和其他酒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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