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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17:56
  • 摘要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按法理学解释,这里的“相关公众”应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有关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按法理学解释,这里的“相关公众”应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有关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法院认定:梁华为个体工商户芜湖市金垒电子商务事务所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显示,梁华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是否实际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服务以及是否备案并非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条件。

  • 其一,抗辩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虽然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暗示性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相关公众该种“认识”的得出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因此暗示性商标仍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性。

  • 第三十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 案例解析: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范围的认定,宜从法律规范的文义解释出发,在遵循法律规范文本含义的基础上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十四条及2021年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第四十五类4506'>4506类似群组服务内容为限。

  • 有专家解释:一方面,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倡按需注册。即根据产品线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准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来注册商标。

  • 评析域名作为电子虚拟世界寻找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定位标识,一般不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继而不易导致混淆。但是,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的情形下,该域名实际起到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即落入商标法的规制范畴,若继而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则会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损害,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商务厅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主要商务指标量质齐升,谱写了商务发展新篇章,为服务青海省“一优两高”战略,支撑“四地”建设,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 随后,深圳市商标协会和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联合公开《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涉外商标代理服务行为的倡议书》及深圳市涉外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白名单(第一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随后,深圳市商标协会和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联合公开《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涉外商标代理服务行为的倡议书》及深圳市涉外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白名单(第一批)。

  • 三是维护商标的显著特征。地名对地理区域具有指代作用,如果商标标志从整体上即可无歧义地指向地名,显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但本院商标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同时规定,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前述地名和其他要素组合而成,如果可以从整体上实现与地名的区分,即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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