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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12:05
  • 摘要

    目前,日本商标注册实行注册人自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如果申请人想要转让也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日本对于商标法中规定的12个大类中,在日本只有9个类别是可以用来保护的。如果你是个新公司,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行业中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和注册为公司名称中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名称和商标号。如果想要申请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申请。

  • 目前,日本商标注册实行注册人自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如果申请人想要转让也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日本对于商标法中规定的12个大类中,在日本只有9个类别是可以用来保护的。如果你是个新公司,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行业中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和注册为公司名称中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名称和商标号。如果想要申请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申请。

    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图
  • 日本现行商标法规主要是基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2020年10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日本特许厅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日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若是该国的驰名商标,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日本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以一表一类、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 日本一个商标的初步审查阶段,主要是判断该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日本《商标条例》的要求,是否与现有商标有重复或近似的情况。

  • 日本实行异议后置制度,由日本特许厅对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或者其他不符合商标法进行审查,若无拒绝理由,则直接进行注册。注册后的2个月为异议期,若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功,则维持注册;若异议成功,则撤销该注册商标。

  • 若申请人不在日本居住,可直接通过日本特许厅网站申请,但必须提供一个该国通信地址。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 日本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异议。一旦提出异议或被驳回的,日本商标审查机关将会驳回商标注册请求,也就是驳回申请,不需要重新提交材料。此项决定以商标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为准,被驳回决定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此异议已被驳回。对于未提出上诉而引起争议的,则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对于不予注册的申请如不重新提出也可以撤销或注销注册。所以,如果我们在日本收到文件后发现自己使用该商标已经超过一定的时间而未使用时,就可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或者直接向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后在等待再次提出异议时已对申请内容有了新的理解等都会导致最终无法获得商标注册证。

  • 目前,日本特许厅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日本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声音、全息图、动态图。

  • Jpo识别码是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日本商标时,日本特许厅根据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给出的一个识别码,相当于身份证号,等申请人再次申请日本商标的时候,输入JPO识别码,就可以匹配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以此保证申请人信息一致。

  • 需要材料:申请人早期有无在日本申请商标和专利,如有需提供JPO码,不了解JPO码可在申请时告知以前案件的申请号或者注册号即可

  • 日本采用先核准注册发证再公告异议的流程,与国内区别较大,在拿到注册证后还要密切关注商标在异议期的动向;若在公告期内被异议成立,即使已拿到注册证书商标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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