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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47:17
  • 摘要

    如凤凰牌自行车案中,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有12根羽毛,而假冒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有11根羽毛,此时能否认为是“基本无差别”?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注册商标的结构要素实质相同来判断,即商标在实质上和图案的结构要素方面是否有所改变,本案中将12根羽毛变更为11根之后,两个图案的结构要素有所变化,不应认为二者基本相同。[17]

  • 如凤凰牌自行车案中,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有12根羽毛,而假冒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有11根羽毛,此时能否认为是“基本无差别”?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注册商标的结构要素实质相同来判断,即商标在实质上和图案的结构要素方面是否有所改变,本案中将12根羽毛变更为11根之后,两个图案的结构要素有所变化,不应认为二者基本相同。[17]

    杭州日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图
  • 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与注册商标的图案在视觉上极为相似,对一般公众而言,只会注意到该商标的大致图案,并不会去仔细查看该图案中到底有几根羽毛,甚至对于专业人员来说如果不仔细去比对,也很难发现差别。因此,对图形商标的认定应当从整体的视觉效果判断,当假冒注册商标中的图形与注册商标中的图形差别较大时,不应认为二者“基本无差别”,反之,如果差别不大,会使一般公众难以发觉,则应认定为“基本无差别”。

  • 红旗图形商标立在发动机盖的前端;另一商标是在椭圆中有一带羽毛的“1”,表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该商标镶嵌在散热器的正中;文字“红旗”商标则标注在车尾。

  • 例如,在凤凰牌自行车商标图案中[18],对于将凤凰尾巴上的羽毛由12根改为11根或者13根的数量微调之行为,应将重点聚焦于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所呈现的图形在整体上是否高度相似。

  • 二、关于上诉人杭州日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杭州日丰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杭州日丰”字样,与日丰集团的涉案三枚商标的文字“日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涉案侵权商品阀门、弯头与日丰集团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暖装置、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水管、铝塑复合管(以塑料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杭州日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日丰集团商标相近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杭州日丰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 红旗图形商标立在发动机盖的前端;另一商标是在椭圆中有一带羽毛的“1”,表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该商标镶嵌在散热器的正中;文字“红旗”商标则标注在车尾。红旗新商标以“第一”的“一”字型为依托,将代表全球的椭圆与“1”字型有机结合起来,构成简洁、流畅、活泼的造型,强调了“第一”的品牌名称及其意义。

  • 杭州日丰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杭州日丰”字样,与日丰集团的第952166号、第1700776号、第8008960号标的文字“日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涉案侵权商品阀门、弯头与日丰集团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暖装置、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水管、铝塑复合管(以塑料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杭州日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日丰集团商标相近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杭州日丰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 最后,根据日丰集团提交的其他公证证据显示其他网站店铺中购买了相关铝塑管、水管等管材、弯头、日丰集团指控杭州日丰公司、晟之昌公司生产、销售的前述产品上因使用“杭州日丰铝塑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侵害商标权。一审法院认为,前述使用方式系企业名称的使用,并未单独突出使用“日丰”字样,为此不属于商标行使用。一审法院将在日丰集团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范畴予以分析判断。

  • 翁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6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出租屋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有“YONEX”和”YY”图形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2102支,羽毛球袋20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凭证。经商标注册人的被授权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涉案物品的价值为100878元。8月,佛山市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作出罚没款合计6295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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