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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4506群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44:58
  • 摘要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4506群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仲裁,调解。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上,与甘肃华科润公司的代理服务内容一致,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4506群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仲裁,调解。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版权管理”等服务上,与甘肃华科润公司的代理服务内容一致,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4506群组图
  • 就数字藏品本身而言,数字藏品的性质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中国法律保护的财产。在目前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并没有对电子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界定,但是第9类0901类似群组包括了“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等,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在性质上具有接近、共同之处,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数字藏品与0901类似群组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构成类似,建议在这些商品类别上进行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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