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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诉争商标在多味笋干产品上的使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2:11
  • 摘要

    后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万隆果干公司主要观点是论证“笋干”就是第2905群组“腌制蔬菜”的一种。最终,最高院从产品分类、生产标准、销售渠道、生活常识等方面进行判断,认定诉争商标在多味笋干产品上的使用应当视为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使用;同时依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法院认为万隆果干长期使用万隆商标,在笋干等产品上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且使用一直持续,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认为对诉争商标的撤销不符合商标撤销制度的本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 后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万隆果干公司主要观点是论证“笋干”就是第2905群组“腌制蔬菜”的一种。最终,最高院从产品分类、生产标准、销售渠道、生活常识等方面进行判断,认定诉争商标在多味笋干产品上的使用应当视为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使用;同时依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法院认为万隆果干长期使用万隆商标,在笋干等产品上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且使用一直持续,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认为对诉争商标的撤销不符合商标撤销制度的本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认定诉争商标在多味笋干产品上的使用图
  • 本案中二审和再审的争议焦点即在于诉争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笋干”商品上的真实使用,能否属于在核准注册商品“腌制蔬菜”上的使用。万隆果干公司长期使用万隆商标,在笋干等产品上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且使用一直持续,其商标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规模与知名度,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同时其在笋干等产品上使用了“万隆”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存在随意跨类别使用商标的情况。因此最高院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认为诉争商标不属于“撤三”制度中应予以撤销的商标,对诉争商标的撤销不符合商标撤销制度的本义。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加工过的可食用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第30类面粉制品等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或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 三是以党建引领,促特色产业发展。以党寨镇陈寨村为代表,联合河西学院、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科学院成立“专家服务团”,邀请市区及河西学院教授专家10名,以及市、区级科技特派员20多名,蔬菜产业科技特派员团队1个参与,引领陈寨村入选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引进西红柿、甜瓜、黄瓜、辣椒、茄子40个新品种试验示范,定时开展蔬菜种植技术讲座和实地指导,使群众熟练掌握种植技术,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建设,申请认证西红柿、辣椒、茄子、娃娃菜绿色食品4个,提高蔬菜品质,注册了“垠商永旭”绿色蔬菜商标,借助“互联网+蔬菜销售”平台,稳步拓宽了销售渠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除了食品行业涵盖的众多分支机构外,业内人士还透露,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严重缺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布局,尤其是商标注册。食品行业是中国的一大行业,各类食品公司的数量也相当可观。为了实现良好的发展,注册一个好的商业品牌也非常重要。29类商标,腌制制品、鱼制品、干果、豆腐制品、油脂等;30类商标,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31类商标,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32类商标,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等;第三十三类是白酒、红酒、白酒和其他酒精灯。

  • 青岛用油类品牌所喜欢的一种方式。2、互联网相关服务在泸州老窖地报白所需要的主要资质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品牌授权书、产品图片、账户、商标证书、质检报告等。2、服务商在报白当中所需要的资质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下面这些条件:(1)第三方月销售额30万以上连续6个月。(2)未满足第三方要求,线下销售额有一定数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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